(2016)内0627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欣宇、郝海平、郭贵平、李红梅、郝永利、吴俊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欣宇,郝海平,郭贵平,李红梅,郝永利,吴俊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961号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霞光街东,广场路南,通格朗街西(富凯?康馨苑)7号楼。法定代表人王铁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兵,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吉召支行行长。被告胡欣宇。被告郝海平。被告郭贵平。被告李红梅。被告郝永利。被告吴俊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欣宇、郝海平、郭贵平、李红梅、郝永利、吴俊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7元减半收取458.5元、保全费467元由原告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喜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强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