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30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某支行、王某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支行,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30执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支行被执行人王某,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某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支行撤回了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孟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兴川审判员 张兴明审判员 吴玉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立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