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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2刑初3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桂芹,湖北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王桂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在本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号XX室以人民币50元每片的价格分别向许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片、向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片、向罗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片、向郑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片、向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片,并容留上述人员在XX号XX室吸食。当日晚7时许,民警至XX号XX室将被告人王某及上述购毒人员抓获,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片(净重0.09克)。经现场检测,许某、明某、罗某、郑某、高某尿样检测结果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毒品照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尿样检测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材料,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毒品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王某当庭辩称,我向陶某贩卖毒品属实,向许某、明某、罗某、郑某、高某贩卖毒品不是事实。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向许某贩卖毒品属实,但向五人贩卖毒品不属实,不构成情节严重。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在本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号XX室以人民币50元每片的价格分别向许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向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俗称“麻古”)、向罗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向郑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向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并容留上述人员在XX号XX室吸食。当晚7时许,公安民警至XX号XX室将被告人王某及上述人员抓获,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净重0.09克)。经现场检测,许某、明某、罗某、郑某、高某尿样检测结果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毒品的照片证明,涉案毒品的具体特征。2、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王某的身份情况。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杨某、许某、陶某、明某、罗某、郑某、高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本市XX区XX街XX号XX室的住房是我跟我老婆两三个月前租下来的。9月初,王某住进来。昨天(2015年9月21日)早上10点多钟,许某到我家找我老婆玩,之后她们就进了卧室。到了下午1点多钟,高某、罗某、郑某、明某到我家里来打麻将,我去厨房洗衣服,王某出去给刘某买在看守所穿的衣服,我洗完衣服后,王某也回来了,把给刘某买的衣服给我,我准备出门时看到高某、罗某、郑某、明某他们还在打牌,其中罗某、郑某两个人一边打麻将一边吸毒,他们坐的位置旁边都放着一个麻果壶(是我之前做的放在家里的麻将桌旁边的台子上),我看到他们吸毒后也没有说什么就出门去派出所给刘某送衣服。晚上6、7点钟,我回家,发现有警察在我家外面的楼道,警察看到我后就问我情况,还问我有没有钥匙开门,后来警察直接敲门,里面的人把门打开,警察就带着我一起进去,我进去后看到高某、罗某、郑某、明某坐的位置两边一边放着一个麻果壶,垃圾桶里也有麻果壶,后来警察就把我们房间里面的八个人都带回派出所。王某卖给他们的麻果是我帮王某联系的,是联系一个外号叫“明子”的人。王某说他在这边不认识人,想让我帮他联系一下卖麻果的人,他想进点麻果。他买回来是为了在我家里卖,因为经常有人在我家里打牌,打牌时他们也喜欢吸食点麻果,王某买麻果回来的话,可以赚点钱用一下。5、证人陶某的证言证明,我、我老公杨某及王某合租在本市XX区XX街XX号XX室。2015年9月21日,我和我老公吃完早饭回家后,看到刚刚、东哥、明哥在我家麻将桌那里斗地主。中午12点多钟,罗罗过来了,他们四个人开始打麻将。下午2点多钟,我老公就出去了。罗罗他们在外面打牌的时候,是王某招呼他们。后来,许某来我家,她直接进了我卧室,我们聊了一会天,可能是她看见我卧室的五屉柜上面放着一个用玻璃瓶子做的简易麻果壶、锡纸、吸管和打火机,问我王某手里有没有麻果,我说有。然后她从包包里面拿了一张红色面值的纸币放在我房间的茶几上面,我就把王某喊进来。王某进到我卧室后,我就叫他倒两颗东西出来,还说钱在茶几上。接着王某从手里拿着的一个黄色小袋子里面拿了两颗红色麻果倒在茶几上,接着他把茶几上的100元拿走,然后出了卧室。接着我把五屉柜上面放的麻果壶、锡纸、吸管和打火机都拿到茶几上面,许某和我一起用打火机烤锡纸的方式烫吸麻果,我们吸食了一会,麻果还没有烧完就听见卧室外面有动静,像是有人进来了,我刚准备起身出去看一下,卧室门就被推开,接着警察进来了。6、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2日,我到英子位于本市XX区XX街XX号XX室的家里玩。是小王开的门,看到他们家客厅有人打麻将,我就直接进了英子卧室。在英子卧室,我看到茶几上有麻果壶、锡纸、打火机等物品,就问英子有没有点点,就是麻果。英子说有,我就把100元放在卧室的床上,接着英子就把小王叫进来。英子把我给她的100元钱递给小王,并跟小王说要两个点点,意思就是两颗麻果。于是小王就拿了两颗麻果给英子,然后就出去了,接着我和英子在卧室里吸食麻果。晚上6、7点钟,警察进来检查,发现卧室茶几上有“麻果壶”、锡纸、吸管,怀疑我们吸毒,就把我们传唤到派出所。7、证人明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1日,我去英子位于本市XX区XX街XX号XX室家中,是王某开的门。后来我、郑某、高某、罗某到齐后,就开始打麻将。打牌时,一个叫许某的女的也过来了。我们打麻将是在进门客厅旁边的一个小房间里面,王某当时在看牌,打了几圈牌,不知道我们四个人是谁先找王某买麻果的。我知道王某是卖麻果的,之前在陶某屋里打麻将时我找王某买过麻果。我不记得郑某、高某找王某买了几颗麻果,都是给的现钱,是五十元一颗。我有印象的是罗某买麻果的颗数,当时我跟罗某一起买的,他买了两颗,给了王某100元钱,是一张红色百元面值的纸币,我买了一颗,给了他50元钱,是一张五十元面值的。接着我们边打牌边吸麻果。除了罗某还剩下一颗放在桌子上面,我们其他人买的麻果都吸食完了。吸了麻果后我们接着打牌。晚上7点多钟,警察过来了,把我们带到派出所。8、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21日下午4点钟左右,杨某打电话叫我到他家打牌,我就去了本市XX区XX街XX号XX室杨某家中。我和高某、郑某、明某一起在客厅打了两三圈麻将后,我就向王某买了两颗麻果,给了王某100元钱。之后我就用桌上的麻果壶和锡纸边打麻将边吸麻果。打麻将时,高某、郑某、明某也向王某买麻果吸,他们买了几颗我不清楚,他们仨个人也是边打麻将边吸麻果,晚上7点的样子,警察就过来把我们带到派出所。我们打麻将时,陶某、许某两个人在房间里面,把门关着,王某当时在客厅的沙发上坐着,杨某是警察来后我才看到。我买的两颗麻果,吸了一颗,还有一颗放在麻将桌放钱的抽屉里,后来警察来把这颗麻果扣押了。9、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1日中午1点钟的样子,我到杨某位于本市XX区XX街XX号XX室的家中和高某、明某、罗某打麻将,是王某开的门。打麻将过程中,高某、明某、罗某还有我四个人开始向王某买麻果。我找王某买了一颗麻果,还没有给钱。当时跟王某说的是先给一颗,王某没有说什么就递给我一颗红色麻果,我开始吸食了。高某、明某、罗某他们三个也自己吸向王某买的麻果,我把这颗麻果吸完后,我们几个人就继续打麻将。晚上7点钟,警察过来把我们带到派出所。罗某最先开始以100元的价格找王某买了两颗麻果,我们另外的三个人看到了也找王某买了麻果开始吸食。10、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1日下午4点钟,我到杨某位于本市XX区XX街XX号XX室家中和郑某、明某、罗某打麻将,打麻将时杨某在旁边看,我们打了个把小时,郑某、明某、罗某三个人就开始向王某买麻果。我也向王某买了一颗麻果,给了王某50元钱。然后我就吸了这一颗麻果。郑某、明某、罗某他们三个人也自己吸向王某买的麻果。我把这颗麻果吸完后,我们几个就继续打牌,晚上7点钟的样子,警察就进来把我们带走了。1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9月21日12点钟左右,我在杨某家里睡觉,来了个女的找杨某的老婆英姐,我开门后,这个女的就直接到英姐房间去了,还把门关了,过了一会,英姐过来找我拿麻果,一共要了4颗,给了我200元钱,之后就回她的房间里。下午3点钟左右,陆续来了四个人都是杨某的朋友,他们来后直接找我买毒品,他们前后一共买了16颗麻果,具体谁买了多少我没有记,他们都是给的现金,我大概收了500元,其中还有人差我300元。后来4点多钟我出门给刘智胜买衣服。出门时看到那四个男子在客厅里打牌,当时他们有人已经开始在吸食麻果,杨某坐在客厅的沙发上。回来时,我看见杨某和英姐在家里,我就和杨某说我给刘某买了衣服让他送一下,杨某就拿了衣服出门,我就回房间睡觉。天黑时我起床上厕所,有人敲门,我就过去把门打开,然后警察就进来检查,把我们都带回派出所。打麻将的四个人都在我这里买了毒品的,还有那个40岁的女的也通过英姐在我这里买了麻果的。我的麻果是杨某以38元一颗的价格卖给我,我卖给他的朋友及英姐都是50元一颗。我是今年8月份因为要照顾刘某所以住到杨某家里去的。12、辨认笔录证明,证人许某、明某、罗某、郑某、高某均辨认指出被告人王某为向其贩卖麻果的人。13、扣押笔录证明,2015年9月21日,公安民警在本市XX区XX街XX号XX室从罗某面前的麻将机抽屉内查获一颗疑似麻果的红色圆形片剂。14、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2015年9月21日许某、陶某、明某、罗某、郑某、高某尿样检测结果均为阳性。15、毒品检验鉴定书证明,查获的红色片剂1颗,净重0.09克,为毒品甲基苯丙胺。16、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罗某处扣押疑似麻果的红色圆形片剂1颗。17、到案及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某的归案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6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关于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向许某、明某、罗某、郑某、高某等人贩卖毒品的事实,有毒品检验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其证人许某、明某、罗某、郑某、高某、杨某、陶某的证言证实,且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志丹人民陪审员  张 俊人民陪审员  胡秋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