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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娜与长春市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娜,长春市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758号原告:陈娜,女,1977年3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委托代理人:温亚臣,女,195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被告:长春市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661号。法定代表人:董清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岩松,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娜与被告长春市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娜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杨 鹤人民陪审员  苏 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