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2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573号原告牙克石市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高宁,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牙克石市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牙克石市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李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雨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