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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东民(商)初字第20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海南白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北京华旅欢乐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白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华旅欢乐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东民(商)初字第20117号原告海南白马���媒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2-2。负责人赵以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杨,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梅燕,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旅欢乐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11号。法定代表人白燕川,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任军,北京市中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南白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被告北京华旅欢乐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法院,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媒体代理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因原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2-2,系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北京华旅欢乐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华旅欢乐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冯 宁人民陪审员  马长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宏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