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3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辉诈骗、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03刑初31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辉,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王家坪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蔡波,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二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辉犯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雪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辉及其辩护人蔡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诈骗。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李辉虚构其从湖南铁投银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包土石方工程的事实,邀请被害人钟某强、罗某锋、王某星合伙入股施工,同年7月,李辉伪造了工程第四标段合同书,并于同年9月3日与三被害人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四人各占25%的股份,李辉以收取工程入股资金或者向三被害人借款为名,骗取钟某强18.1万元,骗取罗某锋10.85万元,骗取王某星10.2万元,之后逃匿。二、故意伤害。2015年9月2日,被告人李辉与被害人王某芳因透露麻将底牌的事发生争吵,李辉用麻将子和茶杯等物击中王某芳,造成王左侧腰部、大腿、手臂等处淤青,至当月16日晚,王某芳感觉腹部疼痛,经检查脾脏破裂并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经鉴定,王某芳的伤情为重伤二级。为支持上述指控,该院提交了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李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辉辩称,其诈骗钟某强等人的财物中27万元入股金是不实在的,罗某锋及王某星的是个人借款,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李辉诈骗的金额应认定为5万元,理由是诈骗钟某强等3人27万元的证据不足,与罗某锋、王某星的借款,与土石方工程诈骗无关,打有收条的9.1万元入股资金中有4万多元是吃喝玩乐的费用;2、被害人王某芳脾脏破裂发作的时间与遭到殴打的时间相隔十多天,不能排除二次伤害导致伤情加剧;3、李辉对被害人均进行了退赔或赔偿,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诈骗。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李辉在益阳市赫山区楼外楼住宅区一娱乐室打牌时认识了被害人钟某强,通过钟认识了罗某锋、王某星。李辉向三人虚构了其从湖南铁投银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包了绕城高速第四标段土石方工程的事实,以邀请钟某强、罗某锋、王某星三人入股工程为由骗取财物。为取得信任,2013年初,李辉带钟、罗、王三人到益阳市黄泥湖绕城高速路段考察,同年7月,李辉伪造了其个人与湖南铁投银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施工合同书,并于同年9月2日提供给钟志强等人,同年9月3日与钟、罗、王三人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四人各占25%的股份。自2013年1月至同年8月期间,李辉分3次收取了钟某强入股金9.1万元,另向王某星借款1.2万元,向罗某锋借款1.85万元,之后逃匿直至案发。2015年9月14日,被告人李辉被抓获归案,其退赔了9万元给钟志强等三人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如下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庭审查证属实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钟某强的陈述,证明2012年下半年,我认识了李辉,李辉介绍自己在益阳市国安局上班,他叔叔是绕城高速指挥部的副老总,他手头有益阳市绕城高速四标段附属工程土石方项目,我又介绍罗某锋、王某星给李辉认识,过了几天,李辉带我、罗某锋、王某星到黄泥湖绕城高速四标段去看工地现场,施工人员称呼李辉为李总,我们相信了他承包了工程,李辉提出要我们合伙和他做这个土石方工程,要我们向他缴纳工程入股金,并讲可以打借条给我们,如果工程没有拿到,把钱全部退给我们,我、罗某锋、王某星商量后决定每人出9万元给李辉,我在源源饭庄分4次给了9万元给李辉,收齐27万元后,李辉打了借条给我们,在此期间,李辉以合伙为由,另外分3次向我收了9.1万元入股金。2013年9月2日,在源源饭庄,李辉拿出了他与湖南铁投银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土石方施工合同,讲他已承包了绕城高速四标段的土石方工程,一个月后会开工,我们相信了他并把27万元的借条撕了。9月3日,我们四人签订了合伙协议书。10月份,因项目未开工,我们找李辉落实情况,李答复是清苗补偿款未到位的原因,10月21日,在桥南找到李辉,他说项目没进展他也没办法,我们就要求他把费用都打欠条,一共打了5张,3张是我的共9.1万元,罗、王各1张,唯独27万元因李辉答应到桥北迎风桥地段搞项目做就没有要他重新开具。11月份,李辉人找不到,电话打不通,年底,益阳市绕城高速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没有土石方工程项目,李辉给我们的湖南铁投银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土石方施工合同是假的,我们受骗了。2、证人罗某锋的陈述,证明2012年下半年,我通过钟某强认识了李辉,李辉介绍自己在益阳市国安局上班,他手头有益阳市绕城高速附属工程项目,他叔叔是绕城高速指挥部的副老总,李辉还带我、钟某强、王某星到黄泥湖绕城高速四标段去看工地现场,李辉要我们跟他一起做土石方工程,我们相信了他,2013年上半年,李辉提出我们3人给他10万元做工程入股金,说可以打借条给我们,如果工程没有拿到,把钱全部退给我们,经商议确定我们3人出27万元做入股资金。我分2次给了9万元给李辉,李辉收齐27万元后在源源饭庄打了借条,在此期间,李辉还向钟某强分多次收取了9.1万元入股金,到了2013年9月2日,在源源饭庄,李辉拿出了他与湖南铁投银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土石方施工合同,讲他已承包了绕城高速四标段的土石方工程,一个月后会开工,我们相信了把27万的借条撕了,9月3日,我们四人签订了合伙协议书。2013年上半年李辉分2次向我借了1.85万元,不是以入股金名义借的,但我想通过他搞项目才同意借的,李辉还向王某星借了1.2万元,10月份,项目未开工,李辉说是清苗补偿款未到位的原因,11月份,李辉人找不到了,电话也不通,年底,我们怀疑受骗了,去益阳市绕城高速项目部询问,发现根本没有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也是假的。李辉一共骗了我们3人39.15万元,将27万元给李辉时每次都不是我们4人都在场,我们只能证实各自支付了9万元入股金给李辉,是现金没有转账凭证。3、证人王某星的陈述,证明2012年下半年,我通过钟某强认识了李辉,李辉介绍自己在益阳市国安局上班,他手头有益阳市绕城高速附属工程项目,他叔叔是绕城高速指挥部的副老总,李辉还带我、钟某强、罗某锋到黄泥湖绕城高速四标段去看工地现场,李辉要我们跟他一起做土石方工程,我们相信了他,我们三人决定出27万元给李辉作入股资金,李辉打了借条,说如果没有拿到工程会把钱退给我们,2013年7、8月份,我在源源饭庄给了9万元现金给李辉。9月2日,李辉拿出了一份湖南铁投银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土石方施工合同,讲工程已经谈妥,我们相信并把27万元的借条当场撕掉了,第二天,我们四人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之后,因项目未开工,我们找李辉打了5张条据,钟某强3张,我和罗某锋各1张,我这张1.2万元的借条是我、罗某锋和李辉到内蒙古考察一个修路的项目借给李辉的费用,说了如果项目不成功就算在绕城高速的土石方项目里做入股金。李辉失联后,我们到益阳市绕城高速项目部核实情况时,才知道所谓的绕城高速项目部四标段土石方工程是假的。4、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湖南铁投银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所有的合同都有通过招投标,不可能与个人签订合同,乙方为李辉的土石方工程合同是假的,公司的公章和负责人签名都是假的。5、证人张某利的证言,证明湖南铁投银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建了益阳市南线高速公路,分土建、路面等6个建设部分,每个建设部分又分为不同的标段,公司按不同的标段对外招投标交由中标单位承建,土建部分的第四标段是由广西路桥公司承建,李辉没有在我们公司承包任何工程项目,他所提供的土石方施工合同也是假的。6、证人丁某光的证言,证明广西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承建了益阳市南线高速高速土建第四标段,工程项目包括路基、桥涵、通道、立交等,现已完成90%的工程量,第四标段的土石方业务是公司自己进行的,没有将任何项目分包出去。7、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钟某强、罗某锋辨认出被告人李辉系自称承包了绕城高速土石方工程并收取入股金之人。8、被告人李辉为乙方的土石方施工合同以及协议书,证明李辉虚构其承包湖南铁投银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土石方工程并邀被害人钟某强等人入股的事实。9、借条、收条,证明2013年10月李辉向王某星借款1.2万元;2013年9月向罗某锋借款1.85万元;2013年1月至8月收钟某强入股金9.1万元。10、收条及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李辉已退赔9万元给钟某强、罗某锋、王某星三人并取得谅解。二、故意伤害。2015年9月2日下午,被告人李辉在太一御江城一茶楼看被害人王某芳打麻将时,因透露麻将底牌一事两人发生争吵,李辉用麻将、杯子等物击中王某芳身体,当即造成王左侧腰部、大腿、手臂等处多处淤青并疼痛,因疼痛尚能承受,王某芳没有就医。至当月16日晚,王某芳感觉腹部疼痛加剧,于17日入院检查,9月20日转入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治疗,经检查证实脾脏破裂,并行脾脏切除术。经法医鉴定,王某芳迟发性脾破裂出血,脾脏切除术后,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辉赔偿被害人王某芳经济损失7.5万元,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有如下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庭审查证属实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王某芳的陈述,证明2015年9月2日下午2、3点左右,我和朋友在太一御江城茶楼的包厢打麻将,一个叫李辉的男子进入包厢坐在我边上看牌,李辉把我手里的牌告诉别人,我把牌一推不想打了,李辉说我不给他面子,我离开牌桌时,李辉拿了一只茶杯往我身上扔,我双手抱头往墙边躲,李辉还拿起烟灰缸、麻将子往我身上扔,都砸到了我,我从包厢出来后,李辉又拿了一把木凳子朝我扔过来,但没扔到,旁边的人扯劝,我又回到包厢休息了半个小时后回家,当时主要是左侧大腿、左腰处、左上臂都有淤青,左腰处内脏有隐痛,但身体能承受住,就没有去医院。9月7日,李辉跟我道歉,说那天喝了酒,让我原谅他,我当时不知道后来会这么严重,就说了没关系。一直到9月16日晚上,我腹部和左腰处痛得受不住了,9月17日一早就去益阳市中心医院检查,一直未查出原因,9月20日,我到了湘雅三医院,检查后医生说我的脾脏已经破裂,并问我是不是被人打了,我才想起9月2日的事,9月21日,我做了脾脏切除手术,诊断为外伤性迟发型脾破裂。2、证人张某辉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日下午,我和朋友王某芳等人在太一御江城茶楼打麻将时,一个叫李辉的男人到包厢看牌,李辉多嘴讲了王的牌,王某芳将牌一推,李辉就来火了,我从正面抱住李辉,李拿起包厢内的杯子砸王某芳,我当时背对王某芳,没有看到是否砸中,李辉将我甩开后我也离开了现场。事后,我听朋友讲王某芳当时身上青红紫绿。3、证人姚某强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日下午2、3点左右,我和朋友在太一御江城一茶楼卡座喝茶,对面一包厢内吵得厉害,几分钟后从包厢内出来一个中年妇女,紧接着一个男子跟着出来,对着那妇女骂,后从大厅拿起一把凳子准备打那妇女,我上前抓住男子并将凳子抢掉,其他人又将妇女劝回了包厢,那男子在大厅休息了会就离开了。4、证人孙某辉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日下午,我和朋友在太一御江城一茶楼包厢内打麻将,对面坐的是王某芳,大约2点时,李辉进来看,多嘴讲了王某芳的牌,王认为李不该讲并把面前的牌一推,李辉认为王不该推牌,王某芳站起来往外走,李就往王这边冲,张某辉冲上去抱住李辉,李辉抓起一把麻将子朝王某芳砸去,麻将落了一地,砸没砸到我没看清,随后,李辉又拿起茶楼的一个玻璃杯朝王砸去,具体砸在哪个部位没看清,玻璃杯反弹落在地上碎了,王某芳跑到大厅,李辉追过去拿起凳子准备打她,被一个姓姚的人抢掉,并把李辉扯开。5、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日下午,我和朋友在太一御江城茶楼包厢内打麻将,大约2点,李辉进入包厢看牌,多嘴讲了王某芳的牌,王不高兴将牌推了,李辉就生气,抓起麻将朝王某芳扔,大家上前扯劝,李辉又拿玻璃杯、烟灰缸朝王某芳扔,有没有扔到我没看清楚,场面比较乱。过了3、4天,我看到王某芳身上一些地方有淤青,王讲是李辉在茶楼搞的,过了一段时间,王某芳的脾脏切除了,她的脾脏破裂应当与那天李辉的行为有关,我与王住得近经常见面,那天后我没有看到也没有听说王某芳受到其他伤害。6、证人曹某林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日下午,我坐在太一御江城茶楼包厢内的沙发上看王某芳、张某辉、曹某、孙某辉打麻将,李辉进来看牌,因李辉讲了王某芳的牌,王就生气推牌,李辉抓了把麻将朝王扔去,有几颗麻将落在王某芳身上,还有一颗麻将打在我的脖子上,大家扯劝,李辉是否拿其他东西扔王某芳我没有看到。7、证人聂某珍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3日晚6点多,王某芳到我家,我看到她左手、左脚露出来的部位有淤青,问她怎么了,她说前几天在茶楼打麻将时与人发生口角,被人用麻将打的,我将她的衣服提起来,看到她身体左侧从大腿至腰间、腋下、左后肩、左手臂上面都有大小不一的淤青,听王某芳讲是在打牌时一个男子用包厢里的麻将、杯子等物朝她扔造成的,我问她身体没事吗?她讲皮外伤应该没事。8、证人武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17日,我接诊了一个叫王某芳的病人,左边肚子痛,我安排她做了一系列检查,无法判断疼痛原因,检查显示腹腔积液,我问她是否有外伤史,她讲最近一段没有受伤,她体表没有外伤痕迹,两天后她出院了。9、证人何某辉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日晚6点,老婆王某芳回家后我看到她身上有淤青,就问怎么回事,她说在太一御江城茶楼打麻将时,与人发生口角,被人用麻将、烟灰缸朝她身上打的,我在给她擦万花油时,发现她身体左侧从大腿至腰间、腋下、左后肩以及左手臂上都有大小不一的淤青。9月7日,对方来赔礼道歉,我们也没当回事,王某芳的伤能承受得住,就没有上医院检查,直到9月16日晚,王某芳的左腰和腹部痛了一晚,第二天就到市中心医院检查,没有查出原因,9月20日,我们到湘雅三医院检查,医生说王某芳的脾脏已破裂,并问是否受到外伤,因王某芳在此期间没有与其他人发生过矛盾或受伤,所以我认定是在太一御江城打牌时被人用麻将、烟灰缸打伤的。王某芳切除了脾脏,被诊断为外伤性迟发型脾破裂,之后做了法医鉴定,结论是迟发性脾破裂出血,构成重伤二级。10、益阳市赫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赫)鉴(法)字(2015)103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王某芳胸腹部受伤后14天因腹痛加剧而入住益阳市中心医院,于2015年9月20日转入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检查证实有脾破裂,腹盆腔积血,行剖腹探查,脾脏切除术。病理切片报告示,脾破裂口被膜不完整,连续性中断,伴明显变性出血,被膜下血肿形成,为迟发性脾破裂特征。综合受伤史,案件调查材料,医院病历记载及病理检验证实,胸腹部钝性外力作用可以形成上述损伤。鉴定意见为迟发性脾破裂出血、脾脏切除术后,构成重伤二级。11、收条及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李辉赔偿被害人王某芳经济损失7.5万元,并取得谅解。综合证据:1、被告人李辉的户籍信息和到案经过说明,证明李辉的基本情况和系被抓获归案。2、被告人李辉的供述和辩解,称我从叔叔处得知湖南铁投银城高速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益阳绕城高速公路项目的基本情况后,想到以该工程中的土石方项目承包为由与钟某强等人签订施工合同收取定金来行骗,我是在一次吃饭时讲我能够搞到湖南铁投银城高速的土石方工程项目并且可以与钟某强等人合伙,2013年初我还带他们到黄泥湖绕城高速四标段工地看过现场,他们非常相信我,2013年7月,我通过互联网下载了土石方工程合同书的模板,买了个假公章,伪造了湖南铁投银城高速有限公司土石方施工合同,于9月2日提供给钟某强等人,9月3日,我和钟某强、罗某锋、王某星签订了施工合同协议书,之后三人多次询问项目进展,我编造各种理由推脱,到了2013年10月21日,我迫于压力承认了承包土石方工程项目是虚假的,钟某强等人要求我把之前收取的入股金及我找他们借的钱、一起花费的钱打条据并退回来,我共打了5张条据,钟某强共9.1万元,其中5万元是入股资金,4.1万元是以承包土石方工程为由共同花费的费用,罗某锋的1.85万元和王某星的1.2万元是我分别与他们的其他经济往来。11月7日我迫于压力离开益阳在外躲避。2015年9月2日下午2、3点钟左右,我到太一御江城一茶楼玩,我在包厢里看王某芳等人打牌,有一首牌我把王某芳的牌报了出来,她不高兴就把牌一推,离开牌桌,我心里来火,就随手抓起麻将子朝王某芳砸过去,大概砸在王某芳左边大腿一块,又拿起茶杯往她身上扔,砸在墙上,王某芳出了包厢后,我拿起凳子准备砸她时被姚校长抢走,后来茶楼里的人把我们扯开。关于被告人李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诈骗钟某强等人的金额应认定为5万元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李辉向钟某强以入股的名义收取现金9.1万元,所出具收据标明该款的收取与使用均与土石方工程有关,应认定为诈骗金额;罗某锋、王某星的借款,其产生与使用均与土石方工程无关,不应认定为诈骗金额;另钟某强等三人是否向李辉交纳27万元入股金的事实,除钟某强等三人对个人付款的时间、金额的陈述外,无其他证人证言、取、转款凭证、收据等证据佐证,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李辉收取了钟某强等三人27万的入股金。故本院认定被告人李辉诈骗金额为9.1万元。关于被告人李辉的辩护人提出的不能排除二次伤害导致王某芳伤情加剧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王某芳受伤后,伤处有淤青、疼痛感,证人何某辉、曹某证实王之后没有受到其他伤害,且法医学鉴定意见证实胸腹部钝性外力作用可以形成王某芳的脾脏迟发性破裂,结合王的受伤史、病理检验等证据,可认定被告人李辉的行为是造成王某芳重伤的根本原因。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辉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其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辉的刑期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志勇审 判 员 熊丽霞人民陪审员 刘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符 赛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