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怀远县东庙亚盛门窗装饰服务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怀远县东庙亚盛门窗装饰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321行审7号申请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刘琦,局长。委托代理人:谢学华,怀远县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被申请执行人:怀远县东庙亚盛门窗装饰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营者:钮伟。申请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因被申请执行人怀远县东庙亚盛门窗装饰服务部销售不合格铝型材,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怀)市监罚字(2015)573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怀远县东庙亚盛门窗装饰服务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并罚款3240元的处罚。被申请执行人怀远县东庙亚盛门窗装饰服务部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未履行上交违法所得120元和缴纳罚款3240元的义务。2015年9月20日,申请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被申请执行人怀远县东庙亚盛门窗装饰服务部送达了(怀)市监催执字(2015)573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申请执行人怀远县东庙亚盛门窗装饰服务部仍未按期上交违法所得和缴纳罚款。为此,申请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怀)市监罚字(2015)573号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怀)市监罚字(2015)57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冬梅审 判 员 尚凯飞人民陪审员 顾晓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建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