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执恢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德阳市旌阳民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竹市达客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罗远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旌阳民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绵竹市达客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罗远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竹执恢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旌阳民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忠清,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靖,四川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绵竹市达客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兰纪兵,经理。被执行人罗远惠。德阳市旌阳民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绵竹市达客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罗远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阳市旌阳���人民法院(2013)旌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息、迟延履行罚息代垫诉讼费3255.00元,被执行人罗远惠应按判决书内容以其所有的位于绵竹市剑南镇茶盘街朱家巷12号2栋2单元4层6号房屋及位于绵竹市剑南镇春晞路15号商住楼15-A(栋)1层11号房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300000.00元的担保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远惠名下作为担保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财产暂不能变现。另查明,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定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