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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04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4民初45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现住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4308。被告张某,男,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0016。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在庭外协商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颖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