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邓某某、宋某某与邝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某某,宋某某,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53-4号申请人邓某某。申请人宋某某。被申请人邝某某。2015年11月23日9时26分,被申请人邝某某驾驶鲁PA88**号重型自卸货车拉土方,沿316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涧池镇西坝路口右转弯进入兴平南路过程中,与吴某甲驾驶陕GBQ3**号二轮摩托发生碰撞,造成吴某甲、吴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申请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3日被汉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申请人邓某某、宋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邝某某驾驶的鲁PA88**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经审查,本院对被申请人邝某某驾驶的鲁PA88**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现申请人宋某某、邓某某以情况变化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邝某某驾驶的鲁PA88**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邓某某、宋某某向本院提出解除诉前财产保全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邝某某驾驶的鲁PA88**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