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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1027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何惠英。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马 冲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梦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