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1027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何惠英。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马 冲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梦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