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4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金秀霞与被告张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秀霞,张洪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055号原告金秀霞被告张洪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秀霞与被告张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秀霞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洪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秀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秀霞撤回对被告张洪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金秀霞负担。审 判 长 田旭敏审 判 员 常忠文代理审判员 刘雪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天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