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魏某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内刑初字第376号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女,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因从事邪教活动于2015年8月6日被内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1月1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在家。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2015)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魏某某一直信奉邪教全能神,积极参与全能神的活动,在全能神师岗镇教会担任联络员,并在家中存放124本全能神书籍,等待上级指示予以传播。经南阳市公安局反邪教侦查支队认定,存放于被告人魏某某家中的该124本书籍全部为全能神邪教书籍。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魏某某开始信奉邪教全能神,积极参与全能神的活动,在全能神师岗镇教会担任联络员,并在家中存放《跟着羔羊唱新歌》1本,《话在肉身显现》1本、《达到办事有原则必须进入的真理实际》1本、《为蒙拯救信神必须追求真理》1本、《基督与教会工人的座谈纪要》1本、《讲道供应专辑》3本、《生命进入交通讲道》1本、《经历基督话语审判的见证》4本、《必须进入的真理信神达到蒙神拯救》3本、《跟着羔羊唱新歌》1本、《神审判刑罚揭示人类败坏的实质话语》1本、《基督就是真理道路人生》1本、《中国大陆假基督敌基督迷惑人的典型案例》2本、《认识自己的败坏实质必须解决相关的几个问题》1本、《跟着羔羊唱新歌》1本、《上面的工作安排》、《最后的工作安排》、《上面的交通》12本、《上面的讲道交通》7本、《神主宰着全人类的命运》3本、《老天爷真的下了凡》3本、《神的最新说话》9本、《基督的最新说话》9本、《信神的正确追求与实行原则》3本、《关于信神的正确追求与实行原则补充说明》1本、《九、十两个月教会的生活安排》2本、《教会工作原则手册》4本、《全能神你真好增补本》1本、《真理圣诗精选》1本、《聚会享受神话真理进入课程》1本、《从人对神的观念与判断来看败坏人类的本性实质》3本、《教会生活必须解决的几方面实际问题》1本、《年底教会聚会吃喝的内容》2本、《对各地教会问题的答复》1本,共计124本全能神书籍,等待上级指示予以传播。经南阳市公安局反邪教侦查支队认定,存放于被告人魏某某家中的该124本书籍全部为全能神邪教书籍。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户籍证明及师岗镇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魏某某的身份及身份信息错误没有更正的事实。(2)收缴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魏某某持有的邪教宣传品被公安机关收缴的情况。(3)南阳市公安局反邪教侦查支队情况说明,根据公安部公通字[2000]39号文书认定“全能神”(实际神)是邪教组织,经鉴定,在魏某某家查获的34种书及124本书籍系“全能神”邪教书籍,上述34种书籍的内容是“全能神”邪教组织在发展邪教成员时的讲道内容。(4)内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对被告人魏某某师岗街的住所检查时查获全能神书籍124本及联络信一封,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的事实。(5)发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魏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事实。2、证人证言(1)证人侯某证言,我是从2012年底大帮轰的时候开始信全能神的,大帮轰的时候他们挨家发传单,告诉我耶稣又来了,所以我就开始信。我平时都是我一个人在家牧养,在我家里面扣押的书籍和交通讲道,是一个年龄在50岁的妇女给我的,我确实不知道她叫什么名字。因为内部有规定,不准打听,不准问。我最后一次是在今年春上二、三月份和上级接触的,“甘露”是我的灵名。我没有向别人传过全能神,我的上级平时直接将书送到我家里,交给我本人。信全能神能治病,这是我听别人说的,我只知道全能神是老天爷,是无所不能的神,信全能神最高境界是回归伊甸园。魏某某是师岗镇全能神教会的联络员,联络员的职责是分发全能神书籍、传达上级指示。魏某某给过几次我全能神书籍。今年二、三月份,魏某某给我送过一次全能神书籍,送的书是《上面的交通讲道》、《上面的工作安排》等书籍,其他书的名字我记不清了。魏某某在师岗教会里的名字叫“李雪”。魏某某之前还给我发过有五、六次,这些书后来都被收走了。组织给我们发的书,要求我们好好学习、好好保管,但是不能损坏,这些书是神话。这些书可重要,人家送书的时候说过这是圣物、是宝贝,我们不能乱扔、不能损坏。(2)证人孙某证言,我是2008年开始信全能神邪教的,2011年师岗、瓦亭统称全能神师岗教会,当时魏某某是师岗教会的联络员,她开始给我送全能神书,她也给别的信徒送,一直持续到2012年年底。到2012年年底的时候,全能神组织的上级安排说:全能神要摧毁世界上其他不信奉全能神的人,不信的人都得死,只有信的人才能存活下来,从那时候我们的全能神活动从“地下”转为“地上”,我们全能神信徒公开发放传单,宣扬全能神。结果那一次,我就被师岗派出所抓获,我被行政拘留了十二天。全能神教会里,“带领”是教会是最高负责人,负责全部事情,联络员是按照“带领”的安排向下传达信息(送信)、发放全能神书籍。去找我丈夫罗中华的是全能神组织内的人,“他们”分别是宏伟、晓、秀、粉、爱丽(海丽),还有师岗金博达超市斜对面(我刚才带你们指认)的一个妇女,她是全能神组织内的一个联络员。他们宣传信全能神能让人上天堂、能免灾,是一种心理寄托。因为全能神组织让我少种地、不让我出门打工,如果我出门打工会遭报应,也就是让我全身心的奉献给全能神组织。他们以此来控制人的精神,打乱正常人的生活秩序。魏某某的灵名叫李雪,他丈夫在师岗街上开第一兽医门诊部。侯某是全能神的一般信徒,她的灵名叫“甘露”。魏某某是全能神师岗教会的联络员,负责分发全能神书籍、传达上下消息。魏某某给我分发过全能神书籍是《上面的工作安排》、《上面的交通讲道》。2011年至现在,魏某某多次给我发放全能神书籍,在我家放一段时间后,就把这些书收走,再给我换别的书。(3)证人李某证言,我原来不知道我妻子魏某某有何宗教信仰,我坚决不支持她信邪教。所有的事她不让往深处说,如果说了就是吵,平时有时间会突然失踪几个小时,来去无影无踪。在我家一共扣押124本全能神邪教书籍,这些书籍是我妻子魏某某的。我不知道魏某某是否向外散发信教的书籍,她有时候会出去一晌两晌,一天两天联系不上,对她的处理效果比我说她好,比我们两口子整天为她信教生气效果好。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公安机关今天在我家中搜查出来的124本全能神书籍是我的,我等着上级指示进行传播。我是2012年大帮轰开始接受全能神的,传我全能神的人我不认识,我属于师岗教会。师岗教会代领是谁我不知道,我在全能神里面担任联络员有二年左右,我的灵命叫李雪。今天依法对我家进行检查时,发现在我家里面有一个用全能神内部手工制作的小纸袋,里面装了半页纸,小纸袋封面写“十万火急W,张强收,下午两点必须找到本人…”,信上的张强我不知道是谁。这封信我准备给甘露,就是公安人员让我指认的人。我今年送信有五六次,送给甘露,张琼。张强、张琼、甘露、梁等等这些人的真实名字我不知道,我们全能神里面有规定,见面只能喊灵命活化名,不准打听别人的真实住址和姓名。信往哪里送,我们约定有具体的地点,我的上级将信放在二中北边往东的小桥下,暗号是用一个树叶放在上面,如果看见树叶就说明有最新的信息。我家存放的124本全能神书籍是给一个老太太给的,她现在死了。这些书籍准备上级让我分发时分发。我丈夫知道我信全能神,我们为这还经常生气。4、检查、辨认笔录(1)人身检查笔录,证实对被告人魏某某的人身检查情况。(2)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证实从被告人魏某某家中扣押《跟着羔羊唱新歌》1本,《话在肉身显现》1本、《达到办事有原则必须进入的真理实际》1本、《为蒙拯救信神必须追求真理》1本、《基督与教会工人的座谈纪要》1本、《讲道供应专辑》3本、《生命进入交通讲道》1本、《经历基督话语审判的见证》4本、《必须进入的真理信神达到蒙神拯救》3本、《跟着羔羊唱新歌》1本、《神审判刑罚揭示人类败坏的实质话语》1本、《基督就是真理道路人生》1本、《中国大陆假基督敌基督迷惑人的典型案例》2本、《认识自己的败坏实质必须解决相关的几个问题》1本、《跟着羔羊唱新歌》1本、《上面的工作安排》、《最后的工作安排》、《上面的交通》12本、《上面的讲道交通》7本、《神主宰着全人类的命运》3本、《老天爷真的下了凡》3本、《神的最新说话》9本、《基督的最新说话》9本、《信神的正确追求与实行原则》3本、《关于信神的正确追求与实行原则补充说明》1本、《九、十两个月教会的生活安排》2本、《教会工作原则手册》4本、《全能神你真好增补本》1本、《真理圣诗精选》1本、《聚会享受神话真理进入课程》1本、《从人对神的观念与判断来看败坏人类的本性实质》3本、《教会生活必须解决的几方面实际问题》1本、《年底教会聚会吃喝的内容》2本、《对各地教会问题的答复》1本及手写小信封、纸条一张被扣押的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无实质性异议。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并相互印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参加邪教组织,传播邪教思想,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某持有邪教书籍124册,意图传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未遂,犯罪情节较轻,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魏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本院为了依法维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正常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长 房剑立审判员 李锡锋陪审员 程国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