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6民初395号原告唐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原告唐某某为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凌永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X月X日在祁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次年X月X日生育女孩刘某甲,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刘某乙。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于2013年12月因争吵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两小孩双方各抚养一个,互不支付对方小孩抚养费,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刘某某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4日在祁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刘某甲,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刘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原、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小孩,应当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产生了裂痕,但夫妻之间在家庭生活中偶尔发生争吵实属正常,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理解、相互关心,以家庭为重,珍惜以往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唐某某请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凌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佩勇附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