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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30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石河子益禾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爱华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河子益禾肥业有限公司,郑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301执19号申请人石河子益禾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石河子乡大庙村。法定代表人刘亚栋,总经理。被执行人郑爱华,男,汉族,1979年10月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224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和垦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爱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郑爱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墨玉县支行6217988800000119241账户存款99376.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付天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建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