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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3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周俊波与薛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波,薛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685号原告周俊波,居民。被告薛海燕,居民。原告周俊波诉被告薛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加卓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定于2016年3月31日14时15分在沭阳县人民法院韩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经审查,本院按照原告周俊波提供的被告薛海燕户藉地地址,以法院特快专递邮件方式向被告薛海燕邮寄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该邮件被邮政部门以“家中长期无人,电话无人接听,发短信无人回”为由于2016年3月24日退回。后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与原告周俊波作谈话笔录,原告周俊波称被告薛海燕现住在沭阳县,但具体地址不清楚,也不同意公告送达。由于原告周俊波不能提供被告薛海燕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薛海燕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俊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周俊波。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