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4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直属支行与白小桦、樊金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直属支行,白小桦,樊金刚,银川瑞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0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直属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马利民,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白小桦,女,1965年2月21日出生,回族,个体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樊金刚,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银川瑞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定代表人樊镇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直属支行与被执行���白小桦、樊金刚、银川瑞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商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白小桦、樊金刚、银川瑞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直属支行借款本金326363.64元,利息18681.9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131元,缴纳执行费5123元,共计353299.55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直属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前往被执行人白小桦、樊金刚、银川瑞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经营场所。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通过银川市房产管理系统查询,依法轮候查封��执行人白小桦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产权。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以及具体下落。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还款事宜,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5)兴民商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曾承富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