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广州白云恒和精细化工厂与瑞安市云瑞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143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白云恒和精细化工厂,瑞安市云瑞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143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白云恒和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华。委托代理人范平,广东广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锋高,广东广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瑞安市云瑞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法定代表人祝显云。原告广州白云恒和精细化工厂诉被告瑞安市云瑞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1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34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受理费276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瑞安市云瑞涂料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州白云恒和精细化工厂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238.38元,本案执行费为23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私下达成和解。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且广州白某和精细化工厂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143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审 判 员 邓居诚代理审判员 刘燕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燕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