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02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河南省儒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周口市第二高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儒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周口市第二高级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02执710号申请人河南省儒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舒华,地址:周口市被执行人周口市第二高级中学,组织机构代码证:418586686地址周口市川汇区人民路东段29号法定代表人吴涛,校长。河南省儒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口市第二高级中学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5)川民初字第04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河南省儒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口市第二高级中学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川民初字第04433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判长闫峰审判员 王国民审判员 楚凯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二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