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执民字第3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3513号原告曹浩英与被告郁建琳、吴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浩英于2015年11月24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至今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684000元、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13052元、执行费2377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姚瑾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351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洪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