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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1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永政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永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81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首层。法定代表人闫冰竹,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永政,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永政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858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刘永政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刘永政履行上述法律文���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永政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14)西民初字第85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全部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永政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西民初字第8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刘永政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本院再次申��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晶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樊 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