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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艳龙诉魏先龙、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龙,魏先龙,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462号原告李艳龙,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魏先龙,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李艳龙诉魏先龙、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李艳龙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艳龙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艳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原告已预交),由李艳龙负担。审判员 敖德高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丽 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