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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2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官见福与吴国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见福,吴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2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官见福,男,汉族,始兴县人,住始兴县。被执行人吴国勇,男,汉族,始兴县人,住始兴县。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韶始法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3月2日申请恢复而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及工商登记的财产情况,暂无法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2执恢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小环审 判 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 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文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