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宜昌银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黄茜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昌银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催15号申请人宜昌银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桔城路7-1号。法定代表人黄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宜昌银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宜昌银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银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共计700元,由申请人宜昌银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彦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翟增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