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特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特266号申请人:吴银芳。被申请人:胡松涛。被申请人:董慧珍。申请人吴银芳与被申请人胡松涛、董慧珍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素诚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吴银芳诉称:2014年12月5日,被申请人胡松涛、董慧珍向申请人吴银芳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约定:借款一年,月利率1.1%,利息每三个月结算一次,不按时归还借款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包含借款利息)。被申请人自愿以座落于浦江县浦阳街道人民西路43-1号溪下104号房地产为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且经浙江省浦江县公证处公证。借款到期后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未能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违约金。为此,请求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浦江县浦阳街道人民西路43-1号溪下14号的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依法变价,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10万元、违约金7633元(从2015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合计107633元;以后违约金另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合计107633元,享有优先受偿。被申请人在异议期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胡松涛、董慧珍于2014年12月5日向申请人吴银芳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提供了坐落于浦江县溪下104-1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浦房权证浦阳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浦国用(2008)第635号]作抵押担保之事实清楚。双方约定了借期为一年,月利率以1.1%计算,借款利息每三个月结算一次,同时约定逾期还款的,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包含借款利息)。双方借款经由浦江县公证处出具(2014)浙浦证经字第626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并登造了浦房他证浦阳字第000691**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述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及时归还,故被申请人应按双方达成并经公证的《抵押借款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胡松涛、董慧珍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浦江县溪下104-1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浦房权证浦阳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浦国用(2008)第635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二、申请人吴银芳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12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1226元(已减半),由被申请人胡松涛、董慧珍负担。被申请人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交于建行浦江支行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347。逾期将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章素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炎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