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5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学广与温世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广,温世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5民初247号原告李学广。被告温世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广与被告温世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广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李学广负担。审判员 韦洪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