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0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邱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邱梦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1734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36号。负责人:李海明。委托代理人:胡知师,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世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梦华,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邱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减半负担。审判员 姚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芬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