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02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应臣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臣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民初02590号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二区4-1幢。法定代表人陈卫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敏,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臣香。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福物业公司)为与被告应臣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起诉。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应臣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3301.06元,违约金33.01元,合计3334.07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龙福物业公司系华鼎公馆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2010年8月10日,原告(乙方)与金华华鼎置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金华-华鼎公馆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物业费收费标准为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小高层住宅为1.20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1.50元/月·平方米、地下停车库(车位)30元/个·月。业主应于通知房屋交付之日起次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按年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履行交纳义务,按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或前期服务协议约定及时交纳当年的物业服务费用,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年费用1%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等等。后原告按物业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至合同期限完毕为止。被告购买华鼎公馆4幢2-1101室住宅一套(面积89.54平方米),拖欠24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2578.75元未予交纳。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应臣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578.75元,并支付违约金25.79元,合计2604.54元。二、驳回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己减半收取),由被告应臣香负担(于履行时支付此款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洪明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