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4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4447号原告王某(曾用名王某汤),居民。被告孙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文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仁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