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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4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4447号原告王某(曾用名王某汤),居民。被告孙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文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仁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