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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日高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维讯化工(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日高阀门有限公司,维讯化工(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2017号原告南京日高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园西路。法定代表人叶婵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鹏瑜,男,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维讯化工(南京)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普桥路150号。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日高阀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日高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费2554元,减半收取1277元,保全费1095元,合计2372元,由原告南京日高阀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传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潇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