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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与山东顺源食品有限公司、韩蓬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山东顺源食品有限公司,韩蓬蓬,韩冰花,山东省博兴县正大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住所地博兴县。法定代表人钟棉祥,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山东顺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蓬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蓬蓬,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韩冰花,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正大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顺源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63754.2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蓬蓬等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新江审判员  栾建国审判员  徐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舒交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