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11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涵与被执行人游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涵,游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11执358号申请执行人王涵,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游惠,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王涵因与被执行人游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6)晋民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借款4134641元及相应利息;(2)案件受理费20602元(3)执行费43746元。由于被执行人游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院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游惠相当执行标的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琴执行员  郑雄俊执行员  谢延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佘姚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