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杨东海与天津云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海,天津云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杨东海。被执行人天津云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16号。法定代表人李南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东海与被执行人天津云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2010)辰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北辰区王朝庄园50号房产。目前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且将被执行人已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天华审判员 朱 钢审判员 吕正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