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凤岗与李巨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岗,李巨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579号原告王凤岗。被告李巨昌。本院受理原告王凤岗诉被告李巨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王凤岗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凤岗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凤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如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