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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凤岗与李巨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岗,李巨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579号原告王凤岗。被告李巨昌。本院受理原告王凤岗诉被告李巨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王凤岗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凤岗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凤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如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