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8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新长城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恒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新长城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恒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8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新长城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陶金祥,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富阳恒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富阳区。法定代表人:张新校,该××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甬余商初字第116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杭州富阳恒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杭州富阳恒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汪惠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韩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