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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督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平安地支行与白宝良、吴梅荣申请支付令案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平安地支行,白宝良,吴梅荣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内0525民督64号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平安地支行。负责人:孙志宾。职务:支行长。被申请人白宝良,男,蒙古族,1982年5月24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申请人吴梅荣,女,蒙古族,1986年1月10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平安地支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白宝良、吴梅荣偿还借款本金24900元及利息3284.85元,本息合计28184.8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白宝良、吴梅荣向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平安地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4900元及利息3284.85元,本息合计28184.85元。案件受理168元,由被申请人白宝良、吴梅荣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春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