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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赵岱勋与孙衍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岱勋,孙衍栋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29民初471号原告赵岱勋,农民。被告孙衍栋(又名孙国栋),农民。原告赵岱勋诉被告孙衍栋公路货物运输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岱勋,被告孙衍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岱勋诉称,2014年,原告为被告运送货物共产生运费10800元。2015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108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证据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运输费的事实。被告孙衍栋辩称,2014年原告为我运送货物属实,运费共10800元也属实,打完欠条后,我给了原告运费4000元,下欠6800元没给原告,不是原告诉状中所称的10800元没给。被告孙衍栋未提供证据。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欠条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综合印证,原告提供的欠条能证实本案的相关事实,经开庭质证和审查,可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给被告从梁山往安徽芜湖运送刹车片,共运输三次,每次运费不等,运费共计16800元,被告支付给原告运费6000元,下欠10800元。并于2015年2月26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内容:今欠赵岱勋梁山至芜湖繁昌运费贰车共计壹万零捌佰元(10800元)顺安物流孙国某孙衍栋2015年2月26号。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运输货物,被告欠原告运费10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清偿。被告辩解,其给原告打完欠条后,又给付了原告运费4000元,实际欠原告运费6800元,但被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证实其观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对被告的辩解观点不予采纳。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衍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岱勋运输费用10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孙衍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庆英人民陪审员  李永葆人民陪审员  狄久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