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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7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杜喜芝与李新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喜芝,李新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844号原告:杜喜芝。委托代理人:于统帅、程伟,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新领。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责人:卢志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博,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杜喜芝诉被告李新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新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喜芝撤回对被告李新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鸿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