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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财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彭某与申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某,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91财保39-1号申请人彭某。被申请人申某。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冀0791财保3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申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冀G号五菱车一辆实施了财产保全。现因被申请人申某提供反担保现金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冀G号五菱车的扣押。审判员  杨建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