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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民一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福平诉被告朱殿玉、孙兴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平,朱殿玉,孙兴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一初字第501号原告李福平,男,生于1995年8月2日。委托代理人吕万红,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殿玉,男,生于1986年6月3日。被告孙兴万,男,生于1973年4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平与被告朱殿玉、孙兴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福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李福平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王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