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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贡为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贡为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968号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桥路200号沃得花园17号楼。负责人沈建宏。委托代理人郑香、徐鸟林,该分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贡为善。委托代理人李玉清。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贡为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