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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耀洪与郭月汉、郭杰财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118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洪,郭月汉,郭杰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1181号原告:张耀洪,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郭月汉,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郭杰财,住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耀洪诉被告郭月汉、郭杰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耀洪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汉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