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5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耀洪与郭月汉、郭杰财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118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洪,郭月汉,郭杰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1181号原告:张耀洪,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郭月汉,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郭杰财,住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耀洪诉被告郭月汉、郭杰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耀洪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汉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