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袁瑞良与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瑞良,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592号原告袁瑞良,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斌,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6号。法定代表人陈兴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永前,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卫国,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法务部科员。本院在受理原告袁瑞良与被告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燕赵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北燕赵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袁瑞良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被告河北燕赵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北京市石景山区既不是原、被告住所地,也不是侵权行为地,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袁瑞良不同意被告河北燕赵公司的管辖异议,认为原告袁瑞良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涉网络的侵权诉讼,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北京市昌平区的知识产权案件由本院代管,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此,本案被侵权人即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016年1月1日起,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本院跨区域管辖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被告河北燕赵公司所提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河北燕赵资讯广告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