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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4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广达利贸易有限公司、冼健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广达利贸易有限公司,冼健威,佛山市南海禾润木业制造厂,冼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448-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广达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冼健威,男,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禾润木业制造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冼健华,男,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448-1执行裁定书,依法委托佛山市三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属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禾润木业制造厂所有的机械设备一批【详见(2015)同一资评字第114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2016年3月17日,买受人肖源秀(身份证号:)以167492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属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禾润木业制造厂所有的机械设备一批【详见(2015)同一资评字第114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肖源秀(身份证号:)所有,上述财产权自财产交付买受人时起转移。二、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尹 素执行员 杨洁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伟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