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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聪与艾尔多汽车动力总成(大连)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聪,艾尔多汽车动力总成(大连)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91民初783号原告:王聪,男,1990年7月1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李家镇。委托代理人:隋军,辽宁王善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尔多汽车动力总成(大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东二路19号。法定代表人:帕斯夸里·福特,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何萍,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庭超,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聪诉被告艾尔多汽车动力总成(大连)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刘彩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聪及其委托代理人隋军,被告艾尔多汽车动力总成(大连)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20日,原告与大连创世纪劳动人事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原告被派往被告处从事生产工作。2014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原告在被告处生产岗位从事操作工工作,工作地点为开发区。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在年末以员工一个月工资为基数发放年终奖。2015年11月3日,被告以原告夜间工作时间睡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告的决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829.5元(4965.9元/月×2个月×2倍);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年终奖2000元。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严重违反被告的规章制度,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属合法解除,无须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无年终奖的约定,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年终奖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原告在被告处生产岗位从事操作工工作,劳动期限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工作地点为开发区。被告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即2015年10月21日4时00分至7时20分,2015年10月23日3时35分至7时19分,被告公司视频显示原告在此期间睡觉。同年11月3日,被告因原告违反其《公司文化手册》的相关规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818.72元。另查,被告制定的《公司文化手册》通用制度中规定,工作时间内禁止睡觉。规矩汇总中规定,不可以在工作时间睡觉。工作时间是指除了用餐时间及休闲外的时间。睡觉包括趴在桌子上的行为。工作区域任何时间都不可以睡觉。如违反上述规定,公司将予以解雇。该《公司文化手册》已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原告。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6年1月7日作出大金劳人仲裁字(2016)第34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申请。原告不服该裁决书,于法定期间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仲裁裁决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劳动合同书,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工资明细、公司文化手册、员工花名册、培训签到表、公司文化手册协商会议纪要及中文翻译、公司文化手册签收单、视频资料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业经本院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具有证明效力,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被告制定的《公司文化手册》经民主程序,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已向员工进行了公示,可以作为处理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其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分别于2015年10月21日、2015年10月23日在工作时间睡觉,根据被告制定的《公司文化手册》规定,原告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告有权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发放的,属于用人单位内部工资分配自主权的范畴,用人单位有权决定年终奖的分配事宜。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对年终奖作出约定,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彩  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佳奇(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审批表发文字号:(2016)辽0291民初778号 份数 审核: 签发: 拟稿部门: 劳动争议团队 拟稿人: 标题: 民 事 判 决 书 主文:驳回原告孙丽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孙丽杰负担。附报批法律文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