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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邱红霞与宜昌贰零壹伍汽车美容有限公司、樊礼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红霞,宜昌贰零壹伍汽车美容有限公司,樊礼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184号申请执行人邱红霞,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宜昌贰零壹伍汽车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青岛路1-3号。法定代表人谭佳炘,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樊礼军,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邱红霞与被执行人宜昌贰零壹伍汽车美容有限公司、樊礼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贰零壹伍汽车美容有限公司、樊礼军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4万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红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纪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