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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雷体能与段长安、陈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体能,段长安,陈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370号原告:雷体能,男,汉族,1972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刘卫纲,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德华,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段长安,男,汉族,1982年2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被告:陈兰芳,女,汉族,1985年12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雷体能诉被告段长安、陈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车燕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倩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