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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特11号申请人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新洲城C幢1003-1室。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殴顿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林梅桂,女,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龙海市。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林梅桂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梅成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林梅桂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经龙海市海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林梅桂确认尚欠申请人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和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的自用水费、抽水用电费、水公摊、电公摊、楼道用电、电梯用电、其他公摊、垃圾处理费,合计5167.7元。二、申请人林梅桂应于2016年4月15日前归还申请人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所欠款项。三、申请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福建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林梅桂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梅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庄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