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刑更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师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939号罪犯师祥,男,1987年9���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宁南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8日作出(2007)攀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师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师祥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7年5月10日作出(2007)川刑终字第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裁定于2012年6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7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8月24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师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罪犯师祥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师祥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师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41.3分,期间,获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奖励审批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师祥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师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5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秀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百度搜索“”